上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是上海市人民 为促进全市小额信用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规。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适用范围
上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以下简称本市)范围内从事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公司、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贷款人)。
主要内容
一、经营资格
贷款人应当取得中国人民银行营业执照或者上海银保监局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符合相关规定。
二、贷款对象
小额信用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合法成立的非法人或非金融机构法人。
三、贷款额度
单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人民币,对自然人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
四、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贷款人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月管理费、月风险金等变相加息费用。
五、信息披露
贷款人应当向借款人充分披露贷款合同条款、风险提示、收费标准等信息,并取得借款人签字确认。
六、监督管理
上海银保监局负责上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贷款人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上海银保监局报送相关报表和资料。
法律责任
违反上海小额信用贷款办法的,上海银保监局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贷款人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责令改正;
处以罚款;
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许可;
禁止从事小额信用贷款业务;
纳入金融监管部门失信名单;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